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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秋季广西崇左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8〕5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8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2018年在崇左市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师和中等职业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1.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2.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7年或2018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一)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崇左市或崇左市辖区内。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和南宁地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市普通高校)2018届毕业生除外。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中等师范、中等职业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厅备案方可给予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应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并持有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见附件5)。

三、认定机构权限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权限如下: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认定权限

1.负责认定本辖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2.负责本辖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查,报市教育局认定。

(二)崇左市教育局认定权限

负责认定市本级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和全市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和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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