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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琼人才通〔2019〕2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参加我省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2017—2019年度《高级会计实务》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其中:2017年度和2018年度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2019年度考试成绩以资格后审的认定结果为准。

(二)符合《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06〕1966号)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申报评审的人员为非公务员(含参公,下同)。

(四)在海南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

(五)完成近五年会计人员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中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在我省完成或符合全部学分抵减要求。

二、申报及评审程序

申报人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评审材料并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证明(需注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意见等)——单位审核评审材料、出具审核意见——海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受理评审材料——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人员答辩——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公示评审结果——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三、申报材料

(一)单独装订材料

1.《海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一式两份)。

2.《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跨页)。

(二)装订成册材料(一式两份)

1. 目录

2. 承诺书(申请人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承诺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3)。

3.《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人员基本情况表》。

4. 取得会计师资格以来的个人工作总结(3000字以内)。

5. 证明材料

(1)《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会计师资格证等复印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情况证明原件。

(2)单位出具的单位规模(或级别)、评审人员所属部门、职务及为非公务员身份的证明原件(证明格式可参考附件4)。

(3)2015-201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在我省完成的,需提交在外省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若外省继续教育记录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的,可提供查询截图,并于提交材料时告知受理人查询方式。2015-2019年继续教育均在海南省完成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019年度申请人社保缴费记录清单。

(5)其他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计算机、外语等综合能力水平的合格证书、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提交原件审查。

6. 企业类申报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2019年9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编制人签章。

7. 专业技术能力及业绩、政策理论水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具体参见《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06〕1966号)要求,其中,财会专业论文、著作、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复印件需包含封面、目录和版权页。

以上装订成册材料应以A4纸双面复印,每页复印件加盖申请人现所在单位公章后依序胶装装订,其中业绩材料若不是在现工作单位完成的,应加盖原工作单位公章。

四、评审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6日(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二)受理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会计处1703室,咨询电话:68531650。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申报材料虚假及鉴定意见失实的,取消申报人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二)申报人学历、资历、论著、业绩成果、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等需在申报日已取得。具有有效期的,申报时相关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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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rar

海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28日

原标题: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1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mof.hainan.gov.cn/sczt/0400/201910/6f57ace6de8d4d45bdde5d6dd2cbc34c.shtml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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