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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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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跟随中公卫生人才网的老师一起来谈谈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发生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了损害,责任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事故造成的是人身损害。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既然会造成人身损害,所以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应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罚。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对于确定的医疗事故,机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国务院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较系统地规定了患者权利,如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对患者及家属实质性参与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作了制度性和机制性安排。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妥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发挥了重要作用,了患者的权利,也促使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更加专业、严谨、负责。把患者的健康视为位。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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