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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复习指导:经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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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另一种是委托经营。

  1.总经理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总经理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违约金聘任、解聘。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聘任,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胜任工作任务的,或者有徇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解聘;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委托经营

  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作企业应当将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连同被委托人的资信证明文件,一并报送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文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被委托人与经理不一样,被委托人与合作企业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契约关系,而经理与合作企业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被委托人的职权也不限于经理的管理职能。对于合作企业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被委托人也有权参与作出决定。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在通过委托合同转移经营权后,不得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并且有义务积级支持被委托人的经营活动。被委托人对合作企业负有以优良管理者身份管理企业并对此承担责任的义务。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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