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云南省农信社考试模拟及答案7
五、案例分析题( 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与信用社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万元,期限为二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果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责任。戊对借款合同进行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1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问:(1)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一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丙、丁和戊是否承担保责任?为什么?
(2)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3)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可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贷款,丁偿还了庚的全部债权,丁的追索权向谁行使?为什么?
答案:(1)丙、丁和戊应承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不改变,未经人书面同意的,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期限。抵押担保责任与和债权共存亡,而不管主债权有什么变化。
(2)丙丁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担保法》28条,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何足责任。
(3)可向甲、庚追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或物的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份额。《民法通则》第21条,失踪人的债务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因此,丁可向庚追偿。《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案中,戊没有过错,应全部免除抵押责任。
2、借款人甲因欠贷款50万元未还被信用社乙起诉,在诉讼过程中,信用社得知,甲已无任何财产可履行债务,但丙欠甲到期债务70万元。本案信用社如何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案:信用社应按《民诉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对丙提起代位诉讼,诉讼标的应为贷款50万元本息及诉讼费。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