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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海南农信社考试:法律科目考点内容

       【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物质决定性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的本质

  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意志性、程序性、普遍性

  国家强制力实施——>> 国家强制性

  行为规范的总和——>> 规范性

  【点2】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及效力层次

  1.宪法:宪法由国家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我国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

  4.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称为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称为地方政府规章。

  另外,经济特区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法的正式渊源。

  以上法的渊源的效力等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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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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